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二弄九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簡字第20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黃光進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