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㈠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其個人車費及工資,非屬訴訟費用,㈡又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外之臺南縣政府地政規費收據、掛號函件執據,無法證明為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支出,㈢暨執行費用應另於執行程序向債務人求償,㈣且預繳郵資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全數郵寄退還,實際並無支出,㈤原判決利息起算日,乃非於判決確定後之本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酌,均應予剔除外,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五千九百九十一元││├───────────┼──────────┼──────────┤│地政規費│三十元││├───────────┼──────────┼──────────┤│共計│一萬六千零二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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