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祖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趙伯雄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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