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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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告 陳思樺 被告 陳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