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 邱桂暖 被告 陳秋惠 被告 傅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秋惠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被告傅秀珍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0000號,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分別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