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67號原告 吳穗霓 (即 李明珠 之繼承人)
吳櫂笙 (即李明珠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被告 李逸書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9,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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