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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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17號原告 吳姿伶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莊巧玲 律師被告 林子倫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宜龍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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