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1號再審原告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當事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部分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零叁元,再審原告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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