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錫賦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完整明確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被告何**」之姓名,亦未依法記載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聲明第1項除有「陳**」之不明確記載外,原告起訴既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即應於聲明內表明應為如何之分割,始屬明確完整之聲明。),其起訴程式顯有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