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5053號債權人海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零壹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雙方約定之清償協議書,內載和解金額為新台幣伍萬零壹元,債權人請求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元,超過之部份自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