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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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8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阿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