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七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許玉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