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3號
102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宜芳
賴宏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甲○○聲請意旨略以:其羈押至今已1年3月餘,因其父親罹患精神疾病長年於台北馬偕醫院治療,且其父親頭、脖子、腰部脊椎均動過大手術,另其 阿嫲 身患阿茲海默症及肺部有腫瘤,兩位家人在其羈押前都由其從宜蘭帶往台北馬偕複診、治療,現因其羈押中,家中又無人工作,且其已滿20歲,其願為行為負責,其在所內深感悔悟,真誠希望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另家中雖無經濟來源,無法賠償高額和解金,如能交保在執行前會先工作分期賠償和解金,以示誠意;綜上其所寫屬實絕無虛假,其對案情均全力配合且是初犯無另案,如需傳喚必隨傳隨到,也會乖乖固定住在戶籍地家中,請求讓其交保回家將家中一切安頓好,及在執行前能工作分期賠償被害人以示和解誠意,未來定讞後,其也必定自行到案服刑絕不拖延云云。賴宏杰聲請意旨略以:其在看守所羈押已達1年4月,雙親為其奔波找尋有利證據,且在羈押期間已深感後悔及反省,因羈押前是家中經濟支柱之一,現因羈押中,經濟重擔變母親維持,其父親因工作受傷造成行動不便,醫藥費需20餘萬,遲無法開刀,請求准其具保,替父親賺取開刀費用,讓父親再健康起來,雖其犯錯,並不會逃避司法責任,只想讓父親快就醫治療;另其剛退伍不久,社會歷練欠缺,並無人脈及金錢幫助其逃亡,請准其具保及限制住居等方式,在外賺錢支付其父醫療費及被害人賠償金,讓其再為雙親盡點孝道,彌補往後執行之缺憾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甲○○、賴宏杰2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判決後,聲請人2人不服該判決上訴本院,經本院於102年1月29日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06號判決分別判處賴宏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有期徒刑9年6月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0年。
嗣聲請人2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該案已由最高法院送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轉發執行,此有最高法院102年6月3日刑十一102台上2142字第000000000號函可稽。聲請人2人既經判決確定並轉發移送執行,已非在押被告身分,自不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2人之聲請為無理有,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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