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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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
謝嘉順 律師 吳賢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甲○○因不服本院95年1月2日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1月25日95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撤銷延長羈押之裁定,此有95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甲○○業於95年
1月25日釋放,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家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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