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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