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6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文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