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簡權益
被告 游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