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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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8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讚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劉讚進之年籍「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劉讚進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62年4月12日,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本院原刑事判決將之誤載為「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此屬年籍資料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為「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