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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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617號聲請人 沈琳容 聲請人 沈博文 聲請人 沈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沈春池 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因分割共有物案件,由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0號審理中,茲因被繼承人沈春池於民國94年5月10日死亡,茲因被繼承人各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此聲請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查詢前案之結果,本件被繼承人沈春池前經沈世傳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以99年度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任 簡慧蓉 (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沈春池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準此,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