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張清富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予終止原告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四十六年一月十日收養被告為養子,收養後視如己出,百般疼愛,對於被告生活上一切需求盡可能加以滿足。詎被告不肖,於五十七年其甫滿十四歲時,罔顧原告養育之恩,無視原告懇求,擅行離家,從此便不知去向,對於家中事情不聞不問,遑論賺錢扶養原告,偶有回家,其目的亦在於索錢財供其花用,索財未遂即對原告惡言相向,甚至持鐮刀砍殺原告未遂,令原告備感心酸,並為被告好吃懶做,需索無度之行為所苦,然被告不知反省,不顧原告諄諄教誨,仍在外犯下多起刑案,包括恐嚇、煙毒、搶劫、傷害、殺人未遂等案件,而入監執行,原告非但為被告此等行為恐懼不已,復恐懼何時將遭池魚之殃,身家性命因而不保,近來被告因雙腳成殘、行動不便返家,仍一再向被告索取金錢花用,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晚上八時許,被告在向原告索錢未遂,心生不滿之情況下,於原告家前庭院,路人、鄰居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一再以三字經、五字經等穢言高聲辱罵侮辱原告長達數小時之久,因而驚動鄰居,報警處理,被告種種惡形惡狀,令原告舉家陷於恐慌與無奈,長此以往,必將影響原告晚年之生活,而由被告行為觀之,其對原告已毫無親情可言,原告對此收養關係早已槁木死灰,不抱任何希望,且無意願維持此段收養關係,被告既有被處二年以上徒刑情事,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請求終止兩造收養關係。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員警工作紀錄表各一份為證,並聲請查詢被告前案紀錄資料。
乙、被告方面:未為聲明,略稱:同意原告請求等語。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四十六年一月十日收養被告為養子,收養後視如己出,百般疼愛,對於被告生活上一切需求儘可能加以滿足。詎被告不肖,於五十七年其甫滿十四歲時,罔顧原告養育之恩,無視原告懇求,擅行離家,從此便不知去向,對於家中事情不聞不問,遑論賺錢扶養原告,偶有回家,其目的亦在於索錢財供其花用,索財未遂即對原告惡言相向,甚至持鐮刀砍殺原告未遂,令原告備感心酸,並為被告好吃懶做,需索無度之行為所苦,然被告不知反省,不顧原告諄諄教誨,仍在外犯下多起刑案,包括恐嚇、煙毒、搶劫、傷害、殺人未遂等案件,而入監執行,原告非但為被告此等行為擔心不已,復恐懼何時將遭池魚之殃,身家性命因而不保,近來被告因雙腳成殘、行動不便返家,仍一再向被告索取金錢花用,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晚上八時許,被告在向原告索錢未遂,心生不滿之情況下,於原告家前庭院,路人、鄰居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一再以三字經、五字經等穢言高聲辱罵侮辱原告長達數小時之久,因而驚動鄰居,報警處理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員警工作紀錄表各一份為證,及本院依聲請查詢被告前案紀錄資料,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法院因養父母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曾因施用毒品、恐嚇等案件,均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二年以上徒刑確定在案,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顯見被告確有被處二年以上徒刑之情事,揆諸前開法條,原告聲請本院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楊智守~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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