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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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七○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毒品之故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某日,在高雄市○○區○○街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高雄市○○區○○路與高鳳路口,甲○○乘坐 謝慧貞 (另因施用毒品案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所駕駛之ZC—3367自小客車時為警查獲,並當場在甲○○腰際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零點三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二O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OO八四號裁定,令被告入台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一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有於右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坦白承認,且被告於為警查獲當日所採集尿液,經送檢驗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憑,雖就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部分,被告矢口否認為其所有,辯稱:該扣案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係一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雄仔」之男子所寄放云云,惟查,該扣案毒品確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用以施用等情,業經證人即當時同為警方所查獲之謝慧貞,於警訊中證稱:該扣案毒品係被告及伊為吸食之用,由被告以新台幣三千元所購得等語明確,且扣案毒品係從被告腰際為警當場查獲,被告復無法提供該綽號「雄仔」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以供追查,是該扣案毒品應係被告所購買用以吸食無疑,且扣案毒品經送驗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三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查,是被告上述所辯不足採信,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本案經查獲後,被告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二O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OO八四號裁定,令被告入台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一年,此分別有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二O三號裁定、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OO八四號裁定及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 高所坤 戒勒字第五二四○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有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同樣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仍再犯本案,顯見並無悔意,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之次數、數量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三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二三公克),係被告所有且係用以吸食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及期間、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緩刑及易以訓誡易科罰金各事項,均依新法,有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二)可資參照,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決議意旨,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婓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李淑惠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 訴 字第 436 號判決(90.03.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度 上訴 字第 787 號(90.06.0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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