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古佳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向本
  院對相對人即被告 李正忠李禎宇傅廾夏 ,提起本件訴訟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
  且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依同法第40
  3條第1項規定應先經法院調解,原告逕行起訴,依同法第
  424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嗣本院通知兩造到場
  調解,經兩造於期日到庭而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19條第
  4項規定,原告之訴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而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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