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臺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羅應鑑
訴訟代理人  楊聯勝
被   告  陳義
       陳義順
       陳義賽
      陳義帶
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被   告  陳林綢
       陳俊源
       陳俊瑋
       陳峯
       陳秀琴
       陳秀紫
       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計算式:11,500(元)
×36(平方公尺)=414,000(元)】,後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
變更為907,005元【計算式:11,500(元)×(17.54 +26.88
+16.5+17.95)(平方公尺)=907,005(元)】,應徵收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9,91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4,52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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