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臺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羅應鑑
訴訟代理人 楊聯勝
被 告 陳義 雄
陳義順
陳義賽
陳義帶
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被 告 陳林綢
陳俊源
陳俊瑋
陳峯
陳秀琴
陳秀紫
陳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計算式:11,500(元)
×36(平方公尺)=414,000(元)】,後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
變更為907,005元【計算式:11,500(元)×(17.54 +26.88
+16.5+17.95)(平方公尺)=907,005(元)】,應徵收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9,91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4,52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