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6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於民國98年8月10日將被告羈押,先予敘明。
二、本件業經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並宣判,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既業經本院判處重刑,且所犯係販賣毒品之罪,殘害國民健康情節非可謂輕,本案雖經審結,尚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既未確定,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執行之必要,為維護公益,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被告應自98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