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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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1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福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