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被告 吳臣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7,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