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 吳瑪麗
曹經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凱國際有限公司、 廖大富 、 李佳臻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4,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