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 林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46,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500元外,尚應補繳40,0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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