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立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58,3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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