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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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 蔡金昌 相對人 陳美寧 失蹤前最後處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美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84年3月10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美寧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陳美寧於民國77年3月10日後行方不明,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5載,前聲請鈞院准以101年度家催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然均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法聲請准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1張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家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經公示催告後迄今,均無相對人生存之陳報,此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有相對人之夫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綜上,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陳美寧於民國77年3月10日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因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對之為有扶養、繼承之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七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經查本件相對人於77年3月10日失蹤,自失蹤開始計至84年3月10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建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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