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徐慧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盧月嬌 、 張曾秀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鎮○○段○○段○○○○號、同段947建號二筆不動產最新登記簿謄本。
二、債務人 張勝福 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勝福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以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程序辦理。
三、債務人(兼相對人)張曾秀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36號家事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人,並選定張勝福為其輔助人,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其為訴訟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惟輔助人張勝福業已死亡,故請另依同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06條第1項規定具狀促請聲請權人或法院依職權另行選任其輔助人,並提出已為選任之證明。
四、請提出相對人黃盧月嬌、張曾秀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