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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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國權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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