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兆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易真 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6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80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3.45平方公尺=300,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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