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郭天劭 同上

被告 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 許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

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郭天劭

被告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許振國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2萬7千元

,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內,戶名:台新銀行建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郭天劭

被告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許振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11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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