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郭天劭 同上
被告 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 許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36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
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郭天劭
被告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許振國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2萬7千元
,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內,戶名:台新銀行建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郭天劭
被告許嘉豪
法定代理人許振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11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