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359號

原告 吳李惠娥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慶航

吳金陵

被告 陳明弘

陳順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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