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涂宜蓁幼苗創意企業社代理人 涂淑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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