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楊秀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附表發票日欄所載「84年10月17日」為誤寫,應該更正為「84年11月17日」云云。然查上開除權判決附表發票日欄「84年10月17日」之記載係源自聲請人此前公示催告之聲請狀所載,嗣公示催告裁定、新聞紙之登載均依此而為,已難認有何誤寫,且就判決意旨觀之,亦難認上開記載屬一望即知之顯然錯誤。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