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見民因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見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汪見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