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耀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6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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