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政裕選任辯護人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李承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010號、第24590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4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政裕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 甲基安 非他命及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及硝甲 西泮 (俗稱一粒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去甲麻黃鹼及假麻黃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均依法不得持有,亦明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各式槍砲,竟仍分別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三、四級毒品及持有具殺傷力槍砲之犯意,於民國98年7、8月間,在臺中市某處所,向「 鄭智文 」收受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8831.93公克)、貝瑞塔84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及改造子彈29顆而持有之;復於99年9月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住處樓下,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科信」之人處收受海洛因
5包(純質淨重131.02公克)、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57
2.29公克)、德國P99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及制式90子彈10顆而持有之;又於不詳時、地,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以不詳代價,取得安非他命1包(淨重2.842公克)、MDMA7顆(淨重2.042公克)、 硝甲西泮 14顆(淨重2.483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白色粉末
1包(純質淨重704.62公克)、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之米白色粉末2包(純質淨重576.89公克)、含有第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成分之米白色藥錠1包(淨重22.14公克)而持有之;再於不詳時、地,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之人處收受霰彈槍1支及霰彈槍子彈25顆而持有之。
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分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年9月6日至游政裕位於新北市新莊區、臺中市○○區○○路及其女友 陳郁涵 位於臺中市○○路之住居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三、四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要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案於101年4月21日由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係設在「臺中市○○區○○路3段73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590號卷《下稱偵24590卷》第21頁);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明其居所係在臺中市○區○○路○○○號8樓、臺中市○○區○○路3段73號、新北市○○區○○○街○○號12樓及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見偵24590卷第7頁、第10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010號卷《下稱偵19010卷》第166頁),至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之8住處,被告已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該址為其女友 劉盈伶 之住處,僅是偶爾前往,並未住在該址等語(見偵19010卷第166頁,本院卷㈡第19頁),則本件檢察官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分別係在臺中市、新北市新莊區,而分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其住、居所地均非本院轄區。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8831.93公克)、貝瑞塔84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
2個)及改造子彈29顆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純質淨重704.62公克)均係「鄭智文」於民國98年7、8月間,在臺中市某處所交付(見本院卷㈠第45頁至第46頁);海洛因5包(純質淨重131.02公克)、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572.29公克)、德國P99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制式90子彈10顆、安非他命1包(淨重2.
842公克)、MDMA7顆(淨重2.042公克)、硝甲西泮14顆(淨重2.483公克)霰彈槍1支及霰彈槍子彈25顆則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科信」之人於99年9月間,在新北市新莊區住處樓下所交付(見本院卷㈠第45頁至第46頁);而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之米白色粉末2包(純質淨重
576.89公克)及含有第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成分之米白色藥錠1包(淨重22.14公克)均係感冒藥,上開物品收受或拆裝後放置及為警查扣地點均係在被告位於臺中市、新北市新莊區之住處(見偵19010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20頁至第23頁,本院卷㈠第46頁反面、卷㈡第18頁反面);此外,被告女友劉盈伶之松江路住處亦未查扣到任何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物品(見偵19010卷第27頁),足堪認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均在臺中市、新北市新莊區,而分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並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四、綜上,本案於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地及犯罪地均非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就本案被告所涉犯行並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589號移請併辦部分,與本件為同一事實,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扣案物品│扣案物品檢驗結果│扣案物品││││數量││純質淨重│├──┼──────────┼────┼─────────┼────┤│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毛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1.02公││││167.5公│成分│克││││克│││├──┼──────────┼────┼─────────┼────┤│2│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毛重614│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572.29公│││包│公克│安非他命成分之淡褐│克│││││色晶體1包│││││├─────────┼────┤││││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2.842公│││││非他命成分之米白色│克│││││透明結晶1袋││├──┼──────────┼────┼─────────┼────┤│3│第二級毒品MDMA7顆│毛重4.5│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1.476公││││公克│成分之米白色圓形錠│克│││││劑5粒│││││├─────────┼────┤││││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0.566公│││││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克│││││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2粒││├──┼──────────┼────┼─────────┼────┤│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毛重│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8,803.82││││9,216公│命成分之白色粉末│公克││││克│10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28.11公│││││命成分之灰白色細晶│克│││││體2包││├──┼──────────┼────┼─────────┼────┤│5│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4│毛重3.5│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2.483公│││顆│公克│西泮成分之橘色圓形│克│││││錠劑14粒││├──┼──────────┼────┼─────────┼────┤│6│米白色不明藥錠1包│毛重│含有第四級毒品去甲│22.14公││││201.33公│麻黃鹼成分之米白色│克││││克│藥錠1包││├──┼──────────┼────┼─────────┼────┤│7│不明白色粉末2包│毛重│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576.89公││││3,506公│黃鹼成分之米白色粉│克││││克│末2包││├──┼──────────┼────┼─────────┼────┤│8│不明白色粉末1包│毛重732│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704.62公││││公克│西泮成分之白色粉末│克│││││1包││├──┼──────────┼────┼─────────┼────┤│9│分裝勺│2支│││├──┼──────────┼────┼─────────┼────┤│10│行動電話(均含SIM卡│6支│││││)││││├──┼──────────┼────┼─────────┼────┤│11│分裝袋(大)│1個│││├──┼──────────┼────┼─────────┼────┤│12│電子磅秤│4臺│││├──┼──────────┼────┼─────────┼────┤│13│點鈔機│1臺│││├──┼──────────┼────┼─────────┼────┤│14│涕可止膠囊│8罐│││├──┼──────────┼────┼─────────┼────┤│15│涕可止膠囊空罐│10罐│││├──┼──────────┼────┼─────────┼────┤│16│勺子│1支│││├──┼──────────┼────┼─────────┼────┤│17│紅色塑膠盒│2個│││├──┼──────────┼────┼─────────┼────┤│18│過濾網│1支│││├──┼──────────┼────┼─────────┼────┤│19│鹽酸麻黃素注射液│8支│││├──┼──────────┼────┼─────────┼────┤│20│非尼普拉明│1罐│││├──┼──────────┼────┼─────────┼────┤│21│分裝袋│7包│││├──┼──────────┼────┼─────────┼────┤│22│不明藥品│4包│││├──┼──────────┼────┼─────────┼────┤│23│現金│新臺幣││││││105萬││││││5,000元│││├──┼──────────┼────┼─────────┼────┤│24│BMW型號汽車(車牌號│1輛│││││碼1590-M7,含鑰匙)││││├──┼──────────┼────┼─────────┼────┤│25│德國P99型改造手槍(│手槍1支│具殺傷力││││含彈匣)│彈匣2個│││├──┼──────────┼────┼─────────┼────┤│26│貝瑞塔84型改造手槍(│手槍1支│具殺傷力││││含彈匣)│彈匣2個│││├──┼──────────┼────┼─────────┼────┤│27│霰彈槍│1支│具殺傷力││├──┼──────────┼────┼─────────┼────┤│28│滑套│1個│││├──┼──────────┼────┼─────────┼────┤│29│制式90子彈│10顆│僅1顆不具殺傷力,││├──┼──────────┼────┤另63顆均具殺傷力之├────┤│30│改造子彈│29顆│事實││├──┼──────────┼────┤├────┤│31│霰彈槍子彈│25顆│││├──┼──────────┼────┼─────────┼────┤│32│房屋租賃契約書(均含│2份│││││鑰匙)││││├──┼──────────┼────┼─────────┼────┤│33│游政裕所有之合作金庫│1本│││││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