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榮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四九二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縮刑終了期日為一0二年一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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