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50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竊盜刑事案件(即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50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被告提起上訴前(按:被告提起上訴日期為98年12月28日)之98年12月1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稽,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48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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