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香美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
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7,66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