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陳科達
被   告  唐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8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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