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黃鳳吟
被   告  唐佩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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