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黃鳳吟
被 告 唐佩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