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MARCELLANAROCELSALAZAR( 羅素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楷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
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
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
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
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
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予訴訟救助。查聲請人係菲律賓籍人士,於103年間來
台工作,惟因不諳法律致遭相對人徐楷文以不存在之債權聲
請強制執行,而聲請人係無資力亦無財產,已經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審核後准予全部扶助,有聲請人居留證等及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全部扶助之文件為證,為此爰請
鈞院准予裁定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案件概述
單、同意書、切結書、中華民國居留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6至9頁),且本
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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