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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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慶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3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慶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108年6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3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戶籍地,由上訴人同居人即其父親 李文良 簽收,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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