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98號上訴人 林大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訴人 劉秋君 住同上被上訴人 邱垂昌 住彰化縣○○鄉○○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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