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忠
林傳竣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 律師被告 蘇偉能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被告 沈意能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吳紘昇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
蔡金保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37號、3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忠、林傳竣、蘇偉能、沈意能及吳紘昇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瑞忠、林傳竣、蘇偉能、沈意能及吳紘昇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5人後,認被告楊瑞忠、林傳竣、蘇偉能及沈意能就被訴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吳紘昇否認犯案),並有相關人證、書證及物證在卷可供參酌,可認被告5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其中加重強盜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本罪若經判處罪刑確定,依被告5人之犯罪手法,將來可能需要執行一段比較長的刑度,另由一般人害怕刑罰、畏懼制裁的心理,也有相當之理由認為被告5人有逃亡之虞,所以有羈押之原因。另外,被告5人之犯罪手法比較兇殘,對社會治安影響很大,為了確保本案能夠順利進行審理,所以有羈押5位被告之必要,爰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處分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5人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5人及各辯護人雖請求本院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但本案並不存在撤銷羈押之事由,又被告5人被訴犯下強盜等罪,有相當理由可信渠等均有經濟上之問題,自難有提出保證金交保之餘裕,是本院斟酌案件審理進度、各被告之犯案情節與經濟狀況後,認仍有繼續羈押5位被告之必要,爰均裁定自100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吳紘昇提到母親摔倒需要人家照顧乙事,也不構成停止羈押之事由,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