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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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691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非訟代理人 李軼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時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分行之同一性,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